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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

编辑: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26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孽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②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债权;

③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

④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②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③留置财产返还义务。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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