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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限额的规定

编辑: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5-05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同时便于物流企业的日常零星开支。规定每个企业可以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称为库存现金限额。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业务需要、现金收支状况和企业距离银行的远近等实际情况核定,一般为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数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多于5天,但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一经确定就必须执行,现金库存超过限额时要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足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取。

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物流企业对现金的管理应当严格实行钱账分管制度,不得由出纳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收付现金要有凭有据,经认真审核后,才能收付现金。收付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并认真复核,防止发生差错,收付后的现金凭证要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凭证,出纳人员应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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