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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可以分期计缴企业所得税吗?

编辑: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为本准则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同时,第五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上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定所得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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